房地产法律网:房地产知识、房地产法律的学习和交流平台 房地产法律网欢迎您 法律网站
房地产法律网欢迎您 律师推广
房地产法律网欢迎您 法律论坛
| 房屋买卖 | 土地管理 | 房地产转让 | 房地产合同 | 房产抵押贷款 | 二手房买卖合同 | 建设工程  | 房地产调查取证 | 房产投资理财 |
| 公房买卖 | 房屋中介 | 房地产开发 | 土地使用权 | 律师陪同购房 | 房地产案例分析 | 房屋装修  | 房地产诉讼仲裁 | 房产证办理  |
| 房屋租赁 | 物业管理 | 房地产知识 | 涉外房地产 | 离婚房产分割 | 房地产继承赠与 | 房地产税费 | 房地产法律法规 | 银行按揭贷款 |
| 房屋拆迁 | 房产公证 | 房地产纠纷 | 农村房地产 | 房地产评估  | 房地产 BOT项目 | 房地产术语 | 房地产标准规范 | 房产文书范本 |
房地产法律咨询>>   房地产法律案例>>   房地产法学论文>>   法律说法>>
房地产法律网 >> 房地产调查取证 >> 证据保全方法与规定

证据保全方法与规定

作者: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:2008年 版权:房地产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>>

房地产法律网推荐


【证据保全】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,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。【证据保全】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,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所谓证据保全,是指遇到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,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,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
证据保全的提出可以在起诉前,也可以在起诉后。起诉前证据保全,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,由公证机关予以解决。一般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,在当事人起诉后,把所保全的证据移送受诉人民法院审查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,由人民法院予以保全,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,应通知申请人于一定期限内提出诉讼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
起诉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,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。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诉讼参加人的申请,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,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种证据、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保全。如果人民法院不接受诉讼参加人的申请,也应作出裁定,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
关于证据保全的方法,《民事诉讼法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,实践中要根据证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:对书证,要尽可能提取原件,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,可提取复制品、照片、副本、节录本等加以保全;对物证,可通过勘验笔录、拍照、录像、绘图、复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;对视听资料,可通过录像、录音磁带反映出现的形象或音响,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加以保全;对证人证言、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,并力求准确、可靠,保持其原稿或原意,笔录经本人核对盖章后,正式附卷加以保存,不得损坏或未经批准而销毁;对年迈、重病、有死亡可能的证人,或者即将出国的证人,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取证。凡涉及到国家机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、黄色书刊、淫秽图片等证据,都应当设有专人保管,以免向外流传,造成失密或不良影响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
总之,对证据的保全,要做到不变质、不损坏、不丢失,力争保持证据的原样或原意,以充分发挥其证明效力。保存证据的材料,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

(版权声明:本站内容、观点、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,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,如需转载,必须注明《来源:房地产法律网www.fangchan100.com》,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,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,一旦发现,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。*欢迎网友举报*)

法律标签 ·合同 ·房产 ·婚姻
·涉外 ·刑事 ·劳动
·公司法  ·行政法  
·交通事故 ·医疗事故
·人身损害 ·保险纠纷
·知识产权 ·企业破产
·合同范本 ·法律文书
·法律案例 ·法学论文
·法律法规 ·法律咨询

法律编辑:房地产律师  法律审核:房地产法律网
法律网站导航>> 前方律师网   中国律师网   合同法网   中国法院网   中国普法网
搜索:证据保全方法与规定 相关内容

证据保全方法与规定



首页 | 用户登陆 | 法律工具 | 法律咨询 | 法律援助 | 法律论坛 | 联系方式 | 网站合作 | 友情链接 | 律师推广 | 更多服务

All Rights Reserved.© 2008-2010 Copyright.房地产法律网.版权所有
主办方:中国律师网 负责人:中国律师 Email:www.365lvshi.com@163.com QQ:28206616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