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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个税”不是新税种,对购房者影响不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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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作者: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:2008年 版权:房地产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>> | 房地产法律网推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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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个税”不是新税种,对购房者影响不大 对于二手房交易征收“个税”,政府早有明确规定。早在1999年国税总局、建设部、财政部就已下发了关于个人售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通知。此外,在《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京财税[2003]732号)等文件中也已要求二手房交易需缴纳个税,并对个税数额提供了计算公式。但在北京二手房市场,个税缴纳全凭自觉,缴纳个税的业主寥寥无几。此番国家对于征收“个税”采取“先税后证”的强制性态度,是对之前业主自觉申报所造成税款流失的一种补救。而且,根据北京市地税局的通知规定:“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,将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%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;能提供完整资料的,按应缴个税额的20%计算。”而从目前二手房市场的实际情况来说,大部分房屋业主已经无法提供完整的装修发票、购房发票、税票、购房合同等凭证,根据规定将会按照1%来核定该税费。如此算下来,即便是需要交纳个税也不是很多,即使业主部分或全部将此税费转稼到购房者身上,数额不多的税费对购房者买房影响也不大。(www.fangchan100.com) “个税”不是新税种,对购房者影响不大 (版权声明:本站内容、观点、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,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,如需转载,必须注明《来源:房地产法律网www.fangchan100.com》,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,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,一旦发现,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。*欢迎网友举报*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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