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地产法律网:房地产知识、房地产法律的学习和交流平台 房地产法律网欢迎您 法律网站
房地产法律网欢迎您 律师推广
房地产法律网欢迎您 法律论坛
| 房屋买卖 | 土地管理 | 房地产转让 | 房地产合同 | 房产抵押贷款 | 二手房买卖合同 | 建设工程  | 房地产调查取证 | 房产投资理财 |
| 公房买卖 | 房屋中介 | 房地产开发 | 土地使用权 | 律师陪同购房 | 房地产案例分析 | 房屋装修  | 房地产诉讼仲裁 | 房产证办理  |
| 房屋租赁 | 物业管理 | 房地产知识 | 涉外房地产 | 离婚房产分割 | 房地产继承赠与 | 房地产税费 | 房地产法律法规 | 银行按揭贷款 |
| 房屋拆迁 | 房产公证 | 房地产纠纷 | 农村房地产 | 房地产评估  | 房地产 BOT项目 | 房地产术语 | 房地产标准规范 | 房产文书范本 |
房地产法律咨询>>   房地产法律案例>>   房地产法学论文>>   法律说法>>
房地产法律网 >> 涉外房地产 >> 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

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

作者: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:2008年 版权:房地产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>>

房地产法律网推荐


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
(1980年3月5日国务院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)
 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,迅速开展侨汇建设住宅工作,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一、 鼓励华侨、归侨、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。他们购买和建设的住宅,产权和使用权归己, 国家依法给予保护。 在城镇,凡有城镇正式户口的,均可用侨汇购、建住宅, 原籍在农村, 在城镇又没有亲友的华侨,原则上在农村购、建住宅;如要求在城镇购、建住宅,需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。领养老金的华侨要求来我国城镇建房养老的,可不受“返原籍”的限制,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二、 用侨汇建设住宅应列入各地基本建设计划,专项下达,不受自筹资金计划指标的限制。侨汇住宅建设要服从城市规划。用侨汇建设住宅,可以采取集资统建的形式,由侨务部门办理集资手续,交建设部门组织建设,双方签订合同。有条件的地方,可以由银行贷款、地方政府拨款、物资部门预拨材料,先行建设,建成后统一出售,或者从国家已建成的住宅中拿出一部分出售,有些旧房经过修缮也可作价出售,一律通过银行结算,收取侨汇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三、 侨汇住宅的设计,应当根据华侨和侨眷的特点,在住宅的建筑面积、装修和设备标准等方面尽可能满足他们的需要。可设计几种标准,供侨户选择。为节约用地,在城市以建公寓式的住宅为主。有特殊要求的,经市人民政府批准,也可建独门独院的别墅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四、 各地要切实保证建筑材料的供应。按国家规定留给地方的建筑侨汇,由省、市、自治区侨办掌握,商同级计委、建委和城建部门,按照谁供应物资、谁使用留成侨汇的原则,制定分成比例和办法。留成建筑侨汇要用于购买建筑材料,按设计定额组织供应。各地能解决的材料尽量不要进口,供应有困难的,可以用留成外汇进口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侨汇建筑材料要单列指标,专项下达,保证专材专用,不得挪用。侨务部门有权检查材料分配、使用情况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五、 要切实保证侨汇住宅建设的施工力量。在建筑侨汇量大的城市,可以组织华侨住宅建设公司。承建单位要加强经济核算,改善经营管理,保证施工质量,按期交付使用。各方都要认真履行合同,并根据合同规定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六、 要合理确定侨汇住宅的造价。侨汇住宅的造价内含:
  ⒈ 住宅建筑造价,按不同的设计标准计算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⒉ 住宅小区(华侨新村、华侨公寓)范围内给水、排水、道路、配电、供热等设施费用,按实际需要收取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⒊ 征地补偿费用和拆迁安置费用,按当地参加统建住宅的收费标准收取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⒋ 住宅设计费,按设计单位规定收取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⒌ 筹建行政管理费,不得超过住宅建筑造价的百分之三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住宅出售价格应根据造价,因住宅所在地段、层次、朝向的不同而有所差别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七、 侨汇住宅建设使用的土地,其所有权属于国家,华侨、侨眷只有使用权,由当地房管部门收取土地使用费。土地使用费从发给住宅产权证之日开始计征。房产税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,免征五年,期满以后,按当地标准房价计征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八、 用侨汇建设的公寓式住宅, 可委托房管部门代管代修, 侨户按月交纳维修管理费,年终结算,多退少补。别墅式住宅可以自管自修,也可以委托房管部门修理。维修材料由地方物资部门供应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九、 用侨汇购、建的住宅可以在当地出售、交换,也允许继承和赠送。产权转移须经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。侨眷出国后,房屋可以委托亲友或房管部门代管。空闲房屋自愿出租的,要按政策规定出租,由房管部门协助办理租赁手续。租金可以略高于同等公房租金标准,但不得高价出租和押租,不许索取租金以外的报酬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十、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侨汇住宅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。在侨眷集居、侨汇住宅建设任务重的城市,可以成立侨汇建房领导小组。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,明确任务,各尽其责。各地侨办负责受理侨户购、建房屋的申请,组织集资,编制侨汇住宅建设计划,报同级计委审批并编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。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搞好华侨新村的小区规划、住宅设计、征地拆迁、建筑施工、市政公用配套工程施工、绿化等项工作。物资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的供应。建成的房屋,由市侨办或房管局办理出售手续。银行负责办理建筑侨汇的存款和付款,办理外汇贷款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以上办法, 原则上适用于港澳、 台湾同胞和中国血统外籍人以及他们在我境内的亲友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 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,并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备案。(www.fangchan100.com)


(版权声明:本站内容、观点、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,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,如需转载,必须注明《来源:房地产法律网www.fangchan100.com》,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,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,一旦发现,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。*欢迎网友举报*)

法律标签 ·合同 ·房产 ·婚姻
·涉外 ·刑事 ·劳动
·公司法  ·行政法  
·交通事故 ·医疗事故
·人身损害 ·保险纠纷
·知识产权 ·企业破产
·合同范本 ·法律文书
·法律案例 ·法学论文
·法律法规 ·法律咨询

法律编辑:房地产律师  法律审核:房地产法律网
法律网站导航>> 前方律师网   中国律师网   合同法网   中国法院网   中国普法网
搜索: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 相关内容

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



首页 | 用户登陆 | 法律工具 | 法律咨询 | 法律援助 | 法律论坛 | 联系方式 | 网站合作 | 友情链接 | 律师推广 | 更多服务

All Rights Reserved.© 2008-2010 Copyright.房地产法律网.版权所有
主办方:中国律师网 负责人:中国律师 Email:www.365lvshi.com@163.com QQ:28206616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