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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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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作者: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:2008年 版权:房地产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>> | 房地产法律网推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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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(1989年6月12日(88)民他字第26号)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: 你院(1988)民复字第13号函关于中国公民宁俊华申请接受苏侨比斯阔•维克托尔•帕夫洛维赤遗赠案件的请示,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04次会议讨论认为,可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告比期阔的遗产代管部门,比期阔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宁俊华、李成海,符合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,对宁、李2人领受遗赠财产的请求应予允许。如经告知,遗产代管部门仍阻碍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,宁俊华、李成海则可以遗产代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,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,并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。(www.fangchan100.com) (版权声明:本站内容、观点、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,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,如需转载,必须注明《来源:房地产法律网www.fangchan100.com》,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,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,一旦发现,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。*欢迎网友举报*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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